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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voc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2024年度运维技术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 2024-04-27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VOC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2024年度运维技术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3-11-16 至 2023-11-23
撰写单位: 辽宁宏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撰写人: 许铮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VOC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2024年度运维技术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VOC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2024年度运维技术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1月2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132-00054
项目名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VOC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2024年度运维技术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560,000.00
最高限价(元):560,000
采购需求: 查看

运维技术服务要求:

(一)总体要求

1.运维服务时间:运维期限为一年,根据运维综合考核结果支付。

2.运维服务范围:站点内2套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GC-MS)、1套PM2.5颗粒物在线分析仪和1套臭氧在线分析仪、2套气象五参数监测仪、2套数据采集及联网传输系统、及配套安防监控设备、辅助设备、站房、供电、防雷等全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耗材和易损件更换、年度检修与预防性维护、检定以及数据审核及分析等工作,以及承担可能发生的站房租赁、电力和网络通讯费用。供方的运维工作须接受采购人的质控检查和考核,确保各监测仪器稳定运行、数据传输正常。出现数据异常或超标情况及时向采购人发出告警提醒,并结合当时气象情况对超标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通知采购人。每次臭氧管控期结束后出具臭氧管控和VOC数据分析报告。

3.运行维护按照《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以及《在线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JJG 1055-2009)、《辽宁省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第10号) 等国家和省已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若运维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或技术规范,运维工作按新要求执行;同时也要执行采购人的工作要求。

(二)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

1.运维方需做好设备备件准备,当设备仪器出现故障后能够及时更换,保证设备稳定运行;并能够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量值传递、校准和性能等质控审核。

2.供应商 配备不少于 6人的项目团队,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中标后1个月内配齐人员,并向采购人 报备,运维期间若有更换及时报备。

3.中标后,应无条件接收采购人或采购人组织的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运维工作主要内容

运维工作按照《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等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VOCs监测站点的日常运行维护(校准等);

2.各VOCs监测站点的日常质量管理;

3.各VOCs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上报;

4.各VOCs监测站点的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及维修;

5.各VOCs监测站点的日常安全管理;

6.各VOCs站点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维护,保障各站点与市环保监控平台通讯正常:

7.各VOCs站点相关辅助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

8.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站点PM2.5自动监测的联机或手工比对;

9.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应在24小时之内报告采购人 ,常规六项指标 48小时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使用备机须向采购人 报备,大气挥发性有机物 5日内恢复监测;

10.出现数据异常或超标情况及时向采购人发出告警提醒,并结合当时气象情况对超标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通知采购人。

11.供应商应完整保留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运维档案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场所留存一年内的运维记录备查。

采用电子运维记录的,应保障记录的不可修改性,并具备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场所或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系统中进行查询功能。

12.供应商应于每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业务员情况报告,如实报告所开展的运营维护项目名称、服务对象、运维内容及运维期限等内容(报告格式参见《辽宁省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附2),并抄送具体业务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3.每次臭氧管控期结束后供应商出具臭氧管控和VOC数据分析报告。

(四)运维技术要求

1.监测频次及数据传输

监测工作方式为 24小时不间断连续自动监测,供应商 在采购人 指定的数据审核平台上完成监测数据在线审核工作。

2.运行维护工作目标

须建立完善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

每年数据捕获率不低于 80%(以小时值计);

每年数据质控合格率不低于 80%(以小时值计);

每年运维任务完成率 100%;

每年异常情况处理率 100%。

3.运维工作一般要求

运行维护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193-2005)、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及 JJG 1055-2009《在线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同时也要执行采购人的工作要求。运维托管合同未明确的质控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已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若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或技术规范时,按新要求执行。

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本着为采购人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各 VOCs 站系统及仪表运行正常;既要及时防范、维修仪器设备故障,更要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使各空气站真正发挥其效能和作用,确保监测数据及时、科学和准确。

1)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仪器设备干净清洁;

2)检查供电、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保证空调正常工作,站房内温度保持在25℃±3℃,相对湿度保持在不高于80%RH;

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4)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5)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6)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4.每日运维工作要求

1)每天上午下午两次远程查看站点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如发现数据持续异常情况,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采购人。在每日6时~20时出现的故障,颗粒物和臭氧监测仪应在12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应在48小时内解决;

2)在重污染天气、沙尘天气等污染过程结束后或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后,应在4小时内开展相应的运维工作;选用专用或合适的工具进行清洁,避免对采样系统产生影响。

3)根据仪器监测数据以及状态参数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4)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5)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数据平台,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

6)检查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是否有报警等异常提示,以及富集/解析模块、分析模块的温度、气压、时间、流量、电压等重要参数是否正常。按厂家说明书或作业指导书要求检查图谱基线(质谱应使用TIC图)是否存在异常漂移和波动,特别是水分对基线的影响,及时标记和剔除异常数据。

7)每天通过数据审核平台完成对前一日各监测点位原始小时值的审核,当天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未能完成数据审核报送的,可顺延一日审核报送,最多顺延二日。VOCs监测数据日审核结束后,应对异常数据进行无效标识或剔除,并对需要进行重积分的图谱和色谱峰进行重积分。

5.每周运维工作要求

1)每周至少巡视站点1-2次,每次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查看站点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及有效期。

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3)检查各分析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对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还需检查富集/解析模块和气相色谱检测器参数设置和运行情况。

4)对采样管加热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对臭氧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6)检查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的零气空白(全系统空白),不合格化合物应对其进行标识,若超过20%化合物不合格,应检查系统,清洗、更换管路。

7)对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每周应使用标准混合气体对仪器各组分进行单点(工作点)检查与校准,当多于20%的物种色谱标准气单点浓度偏差大于20%、质谱标准气单点浓度偏差大于30%时,需重新标定校准曲线。

8)对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至少进行图谱审核,随时开展图谱审核及重积分。

9)检查各监测仪显示的时间是否与工控机时间一致,保证误差在2分钟以内。

10)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11)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12)检查通讯系统,保证数据传输正常。

13)更换气态分析仪过滤膜,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14)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15)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完好,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16)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7)检查气象仪器运行情况。

18)检查颗粒物的采样纸带,如纸带即将用尽,及时进行更换。

19)检查站房内外环境卫生,及时保洁。

6.每月运维工作要求

1)清洗颗粒物分析仪切割头,检查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

2)检查颗粒物分析仪、气态分析仪、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校准。

3)对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设备进行一次例行维护,确保仪器持续稳定运行。

4)对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进行一次工作曲线多点核查校准,同时更新各物种检出限。

5)对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进行采样流量检查(采样流量示值与标准流量计示值相对偏差应≤5%)。

6)检查颗粒物和气态分析仪管路是否漏气。

7)对化工园区的VOCs监测数据进行有效分析,提供分析月报,及时掌控区域空气质量现状和污染成因。

7.每季度运维工作要求

1)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2)对颗粒物分析仪进行标准膜校准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

3)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重新绘制标准曲线,绘制标准曲线前应进行零气空白检查,空白合格后进行标准曲线绘制,至少包括5个浓度点。关键部位维修或更换,如进行检测器清洗、质朴调谐后,也需重新绘制标准曲线。

4)按照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说明书要求进行验漏检查。

8.每半年运维工作要求

1)检查颗粒物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2)采用臭氧传递标准对站点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

3)对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对气态污染物采样系统进行一次维护清洗,完成中级维护保养的工作,应对仪器进行全面校准与检查,包括多点核查、重复性、稳定性,以确保仪器在维护前后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9.每年运维工作要求

1)每年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

2)每年对系统、辅助设备、校准或配气设备等开展预防性维护、对关键零部件进行拆卸清洁和保养,必要时进行更换。

3)检查各仪器采样泵隔膜,各连接部密封圈,机械动作是否正常。

4)对采样管路、仪器内部进样管路和检测器进行检查清洁,先用毛刷和吸尘器清扫,再清洁电磁阀、限流孔。

10.供应商 应建立站点维护档案要求

1)将站点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日常运维中使用运行管理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

2)各仪器运行维护记录表。

3)颗粒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4)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5)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6)多点线性校准表格。

11.日常运维其它要求

供应商 的故障响应时间要求为:当每日 6时~20时出现故障,应在2小时之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维修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在 48 小时内排除,若 48 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供应商 应提供备机,以确保监测正常进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最长 5日内解决。

12.质量保证要求:

1)供应商 所使用的臭氧校准仪(传递标准)每年进行一次量值溯源,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供应商 流量校准所使用的流量计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2)用于校准的流量计、标准气压表、温度计等,应至少每年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计量检定一次,并提供检定报告。

3)校准使用的标准气体应为国家二级气体标准物质及以上,相对扩展不确定度≤2%(k=2)。

4)供应商 须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防雷检定,并出具防雷检定报告。

13.设备及系统检修

1)若发现仪器故障,检修时需要仪器设备停用、拆除或更换的,应事先报经采购人同意。

2)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若对监测仪器进行了核心部件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仪器进行 1 次多点校准和性能考核。

3)若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在 4 小时内给出解决方案,24 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4)检修人员进行维修时及时做好维修记录。维修记录应包含该故障发生的时间、故障现象、维修措施和内容、维修结果、校准检查记录等。

5)对于重大事故,严重影响系统运行或无法运行时,双方组织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经研究后,共同商定解决方案。

14.安全要求

供应商 应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运维期间所有站点出现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供应商 承担,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但因洪水、地震、飓风、台风、站房外部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武装冲突、蓄意破坏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损坏供供应商 不承担责任。

15. 分析报告

供应商 应每周出具一个数据分析报告,分析数据得到污染物主要来源情况、现状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方向及管控建议 。 4-10月份需出具两份专项分析报告,用一手数据为采购人 提供及时、系统、权威的数据分析、整治建议与应对策略。一年运维期满,出具一份整体数据分析报告,存在具体问题以及污染整治方向,并为采购人 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运维考核办法

对供应商 采取数据有效率考核、综合考核和数据、记录弄虚作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同时为了保证监测数据的科学有效性,严防数据、记录弄虚作假行为,采购人在运维期间至少考核 1次,按考核实际情况支付相应运维经费。

( 1)数据有效率考核

考核时段内数据有效率必须高于 80%(含),否则扣除考核时段内全部运维费用。

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数时,供应商 提供当地环保部门或电力部门书面确认函(以确认人签字和公章为准),否则,不予扣除。

( 2)综合考核

当数据有效率达到 80%(含)以上运维考核目标以后,参照本部分执行。考核总分 =数据有效率× 50 分+运行维护考核(满分50分)。运行维护考核包括现场或远程检查情况、异常情况处理等考核内容,共计 50 分。采购人在考核时段内,对所有点位进行随机抽查,形式包括现场或远程检查,检查内容和时间由采购人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校准维护记录是否规范、质控操作是否规范、站房及周边环境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等,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的扣2分。

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合同款支付的主要依据,综合考核评分高于 90 分的,支付考核时段内全部运维费用;综合评分高于80 分(含)但是低于 90 分的,扣除考核时段内15% 运维费用;综合考核评分高于 70 分(含)但是低于80 分的,扣除考核时段内30% 运维费用 ;综合考核评分低于 70 分的,扣除考核时段内全部运维费用。

( 3)数据弄虚作假考核

如发现供应商 考核时段内出现调整数据、修改参数、改动设备、伪造维护记录、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扣除全部运维经费,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运维合同,并由供应商 承担全部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情形。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11月16日 08时30分至2023年11月23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电子文件递交至沈阳市铁西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A座五楼(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北一西路54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应认真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该部分问题。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2、依据辽财采函〔2021〕363 号文件规定,取消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供应商除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还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形式(U 盘)存储的加密备份文件(U盘内应为设有密码的PDF格式电子投标文件的压缩文件,储存介质需密封),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一致性承诺函),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3、报价解密:供应商可自行在单位进行电子解密或供应商授权代表自行准备电子设备进行现场解密,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提供任何设备进行电子解密,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结束报价认定,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报价解密的视为未提交报价,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在电子化开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及其他未尽事宜,按财政厅最新文件执行。
5、请各投标供应商随时关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关于本项目的更新动态,如果有更正公告请及时知悉。如项目有更正,投标供应商未能及时知晓更正信息导致投标出现问题的,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6、供应商在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时一定要注意检查电子文件的清晰度确保能够清晰可辨,电子版投标(响应)文件清晰度过低无法识别可能会导致投标(响应)无效,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
联系方式: 024-253659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宏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58号6楼
联系方式: 024-22852669
邮箱地址: xuzheng_lnhongji@163.com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宏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061454010400042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许铮
电 话: 024-22852669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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