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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邮政工艺工程项目可研编制、工艺设计、工艺设备施工监理等服务商入围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 2024-09-27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编号:RS2024-582-YZ068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邮政工艺工程项目可研编制、工艺设计、工艺设备施工监理等服务商入围项目(二次)已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招标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邮政工艺工程项目可研编制、工艺设计、工艺设备施工监理等服务商入围项目(二次);

2.2采购内容:工艺工程项目(包含新建、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编制、工艺工程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艺施工监理等服务。本项目招一备一。

2.3相关要求:(1)本项目完成招标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招标人通过流程优化、工艺改造等提高工效后,经与中标供应商协商,如结算价格有压降,需签订补充协议。(2)技术(服务)规范: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同时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技术(服务)规范要求,不得负偏离。(详见附件3)(3)中标服务商需在邮政银行开立对公账户,相关费用以此账户进行结算。

2.4预算金额:本项目按0.8折扣系数预估今明两年全省工艺工程项目的可研编制、工艺设计、工艺监理费用总计约206.91万元(含税),投标单位需按折扣系数进行报价,最高不得超过 0.5 ,超出此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预算明细详见附件

1)报价方式:投标人自行考虑填报折扣系数。折扣系数以小数表示,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2)取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京价(房)字[1999487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的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3)采用框架协议+订单方式执行。省分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后,由各市州分公司、省分公司直属单位签订采购订单。

说明:计算取费时,不考虑任何系数调整。驻场服务费用,不另行计算。

4)合同结算金额:以本项目实际发生金额作为计费基数,按上述取费标准计算的金额乘以中标折扣系数作为本项目合同结算金额。

注:由于项目的统筹安排,预算分类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本项目对投标人服务协议生效期限内任务的数量及金额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即招标人不保证有足够的任务以满足中标人。投标人在投标前对此应有足够的风险认识,一经投标,即视为投标人愿意无条件承担有关风险并放弃一切与此相关的求偿权利。

2.5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6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2.7服务目标: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合格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3.2投标人无以下限制投标情形:①与招标人和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或其他岗位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②投标人被列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3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开具普通发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和资质为本项目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质量的单位。

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统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具有近三年(2021年至2023年)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21年以后成立的公司可根据成立时间提供相应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6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8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3.9明确出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应否决其投标。

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属于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电子采购平台及工具等技术分析,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脑或附属设备、加密工具软件制作,或使用同一IP地址上传,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8)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3.10 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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